壹、依據:
一、 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環教法)第18條規定。
二、 教育部103年3月3日臺教資(六)字第1030028807號函送「各
級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精進計畫」辦理。
貳、目的:督導本市所屬學校符合環境教育法規定,於105年前達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以推動相關業務,爰擬定本行動方案。
參、現況說明:
本市所屬學校計有314所【市立高中9所、市立國中(含中小學)71所、市立小學228所、私立國中2所及私立小學4所】,已取得認證校數茲分析如下表:
臺中市所屬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現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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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立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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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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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立國中(及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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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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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立高中職(含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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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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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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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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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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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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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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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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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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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認證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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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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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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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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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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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動方案:
一、輔導申請認證措施:
(一)於校長會議及學務主任會議加強宣導。
(二)每年辦理一至二場認證說明會並於會後協助提供專業諮詢及收件
審查。
(三)每年辦理一場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研習課程,協助本市學校人員
取得認證資格。
(四)每年辦理一場小班制校長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研習課程,藉由本
市學校校長之課程參與及鼓勵其取得認證,以提高學校主管人員
對環教人員認證之重視。
二、提高認證誘因:
(一)透過敘獎,鼓勵學校教職員擔任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誘因,並
鼓勵校長及取得環境教育認證人員鼓勵、協助環境教育推動相關
事宜,敘獎額度如下(比照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
點三附表(三)4辦理敘獎):
1、學校擔任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者敘予嘉獎乙次。
2、學校具1名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且該人員有協助推動
環境教育業務相關事實者,予以嘉獎乙次之獎勵;若此人員已擔
任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者不重覆敘獎。
3、學校有2名以上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且此2位以上取
得認證人員具協助推動環境教育相關事實者,校長及取得認證之
協辦人員各予以嘉獎乙次之獎勵。
(二)學校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相關經費補助,將
以學校須具有環境教育認證人員資格者做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加強行政督導:
(一)掌握本市已完成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教師名單,督
導其取得認證。
(二)掌握本市未派員參加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學校名單,於當年度辦理研習時請學校派員參加。
(三)於104年度6月份起,每隔半年公告一次校內未有人員取得環境
教育人員認證之學校名單。
伍、工作項目說明:
對應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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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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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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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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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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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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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申請認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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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市全市校長會議及學務主任會議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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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行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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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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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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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申請認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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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辦理一至二場認證說明會並於會後協助現場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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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辦理認證說明外,更於會後協助提供專業諮詢及收件審查,以協助取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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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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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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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申請認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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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辦理1場24小時環境教人員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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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本市學校取得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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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寒假或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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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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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申請認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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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辦理一場小班制校長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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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學校主管人員對環教人員認證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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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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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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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認證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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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校長、擔任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及取得認證並協助推動相關業務人員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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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學校有2名以上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給予以校長敘獎鼓勵行政主管重視此項業務,並因應未來行政職輪替做準備。
二、透過予以擔任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者敘獎鼓勵承擔相關業務。
三、透過予以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協助推動環境教育相關業務之敘獎以減輕擔任指定人員業務工作負擔。
四、期能透過敘獎鼓勵本市各校能於105年6月前完成各校皆有1員取得認證人員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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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辦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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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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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認證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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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相關經費補助,將以學校須具有環境教育認證人員資格者做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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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本府環境保護局將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列為相關經費補助優先補助對象,做為鼓勵學校推動誘因,以達學校派員提出申請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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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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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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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行政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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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已完成24小時課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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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參加研習教師能儘速送件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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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4小時研習課程開課前公告時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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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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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行政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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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握未得認證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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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未取得學校積極送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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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告「認證說明會」時一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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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階段目標及自我考核措施
一、分年目標:透過分期分年的階段目標查核點設計,每年2次向
學校展開調查以期能確實掌握本市已取得認證人員學校名單,並
以累積完成率作為自我考核之檢視(如下列表格)。
階段目標查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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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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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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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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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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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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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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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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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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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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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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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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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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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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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取得認證校數/總校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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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措施:不定期公告校內尚未有人員取得環境教育認證人員
之學校名單,藉以督導各校積極取得認證,並確認本市學校於
105年6月5日前皆符合法規之規定。
柒、未來展望:
一、
協助本市學校於105年皆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以符合法律規定。
二、
辦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及增能培訓,鼓勵學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持續進修吸收新知,以協助學校持續推動環境教育工作。
三、
各校皆有環境教育執行團隊規劃具學校特色之環境教育計畫。
捌、本計畫施行期程為公告日起至105年12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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